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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力智-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3年度私募普通股定價及增資基準日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2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目前本公司洽定之應募對象如下,其資格尚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或法人」之規定,本公司於113/5/24董事會決議洽定之應募人名 單如下: 應 募 人 與公司之關係 ------------------------- --------------------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無 (2)應募對象為法人,其前十名股東名稱與本公司關係: 應募對象之前十大股東 持股比率 與公司之關係 ---------------------------------- ------------ ----------------- 陳泰銘 6.98% 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DIHL控股 公司投資專戶 4.97% 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全日有限 公司投資專戶 4.95% 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參有限公 司投資專戶 4.81% 無 南山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43% 無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 1.33% 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30% 無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受託保管 先進星光基金公司之系列基金先進總 合國際股票指數基金投資專戶 1.24% 無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3% 本公司持股占比 之第二名股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受託保管富 達基金投資專戶 1.19%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發行股數以不超過21,000,000股為限, 並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1,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擬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7成且不低於240元。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次私募定價日為113年05月27日,依據上述定價原則,擇前三個營業日之收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92.3元為基準;另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73.4元為基準,取二基準價格較高者訂定參考價格為292.3元。本次私募價格擬定為246.9元,為 參考價格之84.47%,未低於113年05月27日股東常會決議授權之範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研發新產品與拓展新市場或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資金、研發新產品與拓展新市場或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 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有強化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 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5/27。 11.參考價格:292.3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246.9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次決議之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又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起滿3 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定為113年5月29日,繳款期間預定為113年05月28日至113年5月29日止。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