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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宏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資格條件,且能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並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洽符合前揭條件之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在於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擬藉由該等策略性投資人之技術、知識或通路等,以協助本公司達成上揭之效益。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000 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和公司狀況及選定策略性投資人之情形為依據訂定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私募普通股每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未來不排除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惟私募價格可能低於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係屬合理。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依舊低於股票面額時,則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和公司狀況及選定策略性投資人之情形為依據訂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公司為考量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償還公司債、籌資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擬於適當時機公開募集或私募方式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籌募款項。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程序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